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2013年5月17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青岛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Alumni Association. Qingdao University ”,缩写为“AA.QU”。
第二条 青岛大学校友总会是群众性的联合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以青岛大学历届毕业生(包括成人教育毕业生、高职教育毕业生)、留学生、进修生以及各类学习培训生和曾在本校工作过的教职工为主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总会设在青岛大学本部。各地可视校友多少,设立当地校友会或联络组,并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扬青岛大学的优良传统,密切母校与校友之间、校友与校友之间的联系,互通信息,增进了解,互相鼓励,团结进取,汇聚校友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智能,共同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青岛大学校友总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的会址在山东省青岛市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浮山校区内。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的主要任务:
(一)积极服务广大校友,为校友提供档案查询、招生咨询、优秀毕业生推荐等多种方式的服务;
(二)积极建设青岛大学校友信息系统,搭建校友信息交流平台,为广大校友提供各种相关信息,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个人成长提供支持;
(三)不断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资源,使校友在离校后依然享有学校图书馆、专业导师等教育资源服务;
(四)设立校友基金,采取校友自愿捐赠等方式募集资金,为学校发展、资助贫困生、校友创业等提供支持;
(五)团结与组织广大校友参加与学校发展相关的各项活动,积极为加快和深化学校改革做出贡献;
(六)加强母校与校友的联系,促进所在单位与母校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的交流与合作;
(七)组织校友沟通思想,联络感情,交流工作和学习经验,通报工作成果,共商发展大计。不断加强校友间的横向联系,促进相互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同进步;
(八)通过校友的信息交流,了解社会各界对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的评价,为学校发展决策提供参考;
(九)以各种方式宣传校友勤奋工作、努力拼搏的先进事迹,为在校大学生树立榜样;
(十)组织学术交流,出版校友总会刊。协助学校筹备和组织校庆等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并承认和遵守本章程者,均可登记参加本会:
(1)青岛大学(含原青岛大学学籍、原青岛医学院学籍、原山东纺织工程学院学籍、原青岛师范专科学院学籍 )的历届全日制(中专生、本专科生、研究生)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
(2)青岛大学的历届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原高职校学籍)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原山东纺织工业干部学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
(3)青岛大学的历届成人教育(夜大、函授、成人脱产)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
(4)青岛大学的各类留学生;
(5)青岛大学的各类进修生、培训生、专业证书班学生;
(6)在青岛大学工作或曾经工作过的教职工。
第九条 本会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科技咨询等活动的权利;
(3)对母校举办的各类继续教育班,享有优先参加、优惠待遇的权利;
(4)向母校报刊投稿,享有同等质量优先采用的权利;
(5)会员子女报考母校,享有同等条件优先录取的权利;
(6)对母校的科技成果转让,享有同等条件优先获得的权利;
(7)有对本会工作和母校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8)会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可根据需要由母校聘任为兼职教授、副教授。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2)积极传递信息,与本会保持紧密联系;
(3)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
(4)会员不得违背本会宗旨,或从事有损本会声誉的活动。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常设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日常工作由秘书处处理。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视情况设名誉会长若干人,会长由当职校长兼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人选由各地校友会提名,经各地区校友代表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推举常务理事和名誉会长。常务理事会推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十四条 校友总会换届大会每4年召开一次,校友总会常务理事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办公室,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校友总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六条 本会活动经费主要来源有:母校行政拨款、科技咨询和经济服务等活动收入、企事业单位捐助、校友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捐赠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青岛大学校友总会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