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科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从事普通全日制本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教学基本要求
第三条教师应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立德树人,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四条教师应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本领域的前沿动态,把握教育教学规律,积极开展教学法研究,不断总结积累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
第三章 教学资格
第五条从事课堂(理论、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新进教师须通过山东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
第六条未承担过本科课程主讲任务的教师需先担任其他主讲教师的课程助教,有实验课程的应到实验室工作一学期,方可独立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第七条从事实习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熟悉实习环节,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从事竞赛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基础和指导经验,遵守有关竞赛训练的要求。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本科教学资格:
1.严重违反学校教学管理规定经教育没有明显改进者;
2.教学效果差,经培训、帮扶后仍没有明显提高,或拒绝接受培训者;
3.一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严重教学事故。
教学资格的暂停、取消及恢复由教师所在单位认定并报教务处核准。
第四章 教学过程
第十条教学任务由教务处统筹协调安排至学院(教学部),学院(教学部)具体落实,教师须积极承担。
第十一条开新课的教师通过学院(教学部)组织的试讲后,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二条教学大纲是教师教学的基本文件,由教研室制定、学院(教学部)审定、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十三条教材的选用须严格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开课前教师应认真研究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结合学生实际设计教学内容、方法及手段,撰写教案;教师应就教学基本要求、进度、考核方法以及教学内容等方面参加教研室集体备课。
第十五条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案,编写课程讲稿、制作多媒体课件。教师要合理利用多媒体技术,为学生提供形象、丰富的知识信息,确保多媒体课件运行可靠性。
第十六条教师应在开课前根据课程安排、教案,编制教学日历,经教研室审核后报学院(教学部)存档备查。教学日历应有课程进度、课堂讨论、实验等教学环节的具体安排。教师按照教学日历授课,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学院(教学部)批准。
第十七条课程的第一堂课教师要做自我介绍,并简要介绍课程的教学安排、学习要求及考勤、考核方式。教师应积极开展研究型教学,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求知兴趣,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八条教师要严格遵守学校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竞赛项目的指导工作。
第十九条教师应自觉接受督导检查,主动观摩高水平教师的教学,虚心请教,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条教师须根据课程教学目标和要求,提供学生必读书目或参考资料,布置适量作业,并及时批改和讲评。
第二十一条教师应安排辅导答疑时间,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并改进学习方法。
第二十二条教师要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认真做好命题、试卷保密、监考、阅卷、成绩分析等工作。课程成绩应包括作业、学习过程和考试成绩。
第二十三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后,须做好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讲稿等教学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章 教学研究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教师应关注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加强对课程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和考核方式的探索与改革,发挥教学研究成果对教学的促进作用,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五条教师应积极参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工作,应用型专业的教师应积极到实践教学基地锻炼。
第二十六条教师应发挥自身专业特长,积极承担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的训练指导,吸收学生参与课题研究,发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十七条教师应积极承担本科生学业导师等工作。
第六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八条教师要遵守严格的政治纪律,坚持立德树人,上课不得发表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教师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上课,提前十分钟做好上课准备,不得无故离开课堂或提前下课,严禁私自安排他人代课。使用多媒体教学,应在开课前安装课程软件,熟悉设备使用程序。
第三十条教师上课应做到服饰整洁,言谈得体,举止文明,板书规范,并注重育人效果。
第三十一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得吸烟,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三十二条教师因公、因病或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执行现有课程安排,须提前办理调课和停课手续。遇突发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上课的,应立即向学院(教学部)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外聘、返聘教师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岛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青大教字﹝200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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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9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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