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化学化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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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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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学化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根据国家及学校关于“实施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文件,制定《化学化工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奖励暂行规定》。

第二章 实施目的

此管理奖励规定旨在鼓励高水平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开展,促进一批本科生高水平创新成果的产出,达到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增强本科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具有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三章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管理规定

1.国家级项目:原则上项目组成员需在正式期刊至少发表论文一篇或申请专利一项才可以申请结项。

2.其他项目:按照学校对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奖励规定

1.承担国家级或校级项目,以本科生为第一作者在CSCD核心期刊、EI正式期刊发表论文,学院将在校拨经费基础上匹配奖励,资助总额度(含校拨经费)为8000元(注:EI论文不含会议论文)。

2.承担国家级或校级项目,以本科生为第一作者在SCI、SSCI、CSSCI发表论文,学院将在校拨经费基础上匹配奖励,资助总额度(含校拨经费)为10000元。

3.上述匹配奖励每个创新项目组仅限申报一次。

第五章 奖励性研究经费来源及使用

1.学院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本科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研究经费匹配奖励。

2.奖励性研究经费支出主要用于项目购买实验试剂、论文版面费、申请专利及制作实物、学术差旅、邀请专家来院报告等,严格按照财务要求使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1.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结题时间以学校通知时间为准,奖励性研究经费的申请在此时间同时进行。如果相关研究成果在创新项目结题一年内,以本科生第一作者整理发表,由指导教师与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教科办提出奖励申请并认定后,仍可执行相关奖励规定。

2.奖励性研究经费由指导教师与项目研究组共同提出申请,学院教科办主任、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院长批准办理。

此办法解释权归化学化工学院。

青岛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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