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分制管理需要,满足学生个性化成才需求,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青岛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青大教字〔2014〕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制。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非医学类专业可在三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年的医学类专业可在四至八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五年的医学类专业可在五至十年内完成学业,基本修业年限为七年的临床医学专业可在七至十年内完成学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新生持青岛大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相关证件,按期到校,缴纳学费(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预收学费)后办理入学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后,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青岛大学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后,随次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第六条 在校生每学年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专业注册学费,并于每学期开学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提前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无故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者,作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未按学校规定缴纳专业注册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注册者不得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三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七条 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原学校继续学习时可以申请转学。转学须由本人申请,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校报省教育厅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跨省转学者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转入学生只能转入相同或相近专业,且高考成绩不得低于拟转入专业当年最低录取线。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
2.已修满六学期及以上;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或者委托培养;
4.应予以退学。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限定条件下自主选课,通过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总学分数的30%确认主修专业,主修专业与招生专业(类)不一致的,学籍从招生专业(类)转入确认的主修专业。
第十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第一学年考试课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
2.确有某方面专长,转专业能更好地发挥其专长;
3.确有特殊困难,不适合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1.艺术类学生拟转入专业的高考专业科目与现专业不同;
2.在校期间受过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校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不同办学模式的专业;招生录取的下一批次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上一批次专业;学生不得跨招生类别转专业。
第四章 休学、复学、退学
第十三条 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休学。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时间计入修业年限,一次核准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应征入伍者除外)。
第十四条 学生个人申请休学者,须本人填写《青岛大学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时间超过6周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由学院提出意见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六条 经学校武装部认定,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者须在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休学手续,否则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得住在学校,不得跟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否则所获成绩一律无效。休学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10个工作日前提出复学或继续休学申请。申请复学的学生须本人持休学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对因病休学的须同时提交学校指定医院的健康诊断证明,经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
2.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4.根据青岛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应作退学处理;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
6.连续两学期选课不足15学分;
7.连续四学期取得学分平均不足15学分;
8.本人申请退学。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退学决定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由学院负责送达学生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学校做出决定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离校手续,不得申请复学。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无故逾期者,学校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对按学校有关规定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在下达处分决定书后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四条 对毕业、结业的学生,学校在教育部学生信息网注册其学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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