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化学化工学院关于发展学生党员工作的补充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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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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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学院学生党员发展质量,根据《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高工委〔2015〕6号)和《青岛大学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采取群团组织推优方式产生。

团员推优以基层团支部为推荐单位,召开团员大会。团支部委员会全面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情况,在团员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推荐,讨论确定推荐对象(团支部推优时,出席团员人数要达到应到人数的90%以上,同意人数达到实到人数的80%,推荐结果有效),向团员大会公布。经学院团委审定,由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并公示后,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一)学习专业成绩排名位居全专业人数50%以下;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

(三)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前有不及格科目(含考试课、考查课;不含选修课)。

二、党员发展对象的确定

凡是被列为学院入党积极分子者,学院党委、团委要及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交任务,压担子,有意识进行锻炼培养。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讨论提出拟发展对象,在本支部范围内进行公示,报学院党委研究同意后,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确定为预备党员发展对象:

(一)学习不刻苦,有旷课现象,学习专业成绩位居全专业人数50%以下;

(二)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

(三)所修学位课程有不及格记录(含考试课、考查课;不含选修课);

(四)思想品德滑坡,组织纪律观念淡薄,不按时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学习活动。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青岛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委员会

          2017年11月13日

青岛大学化学化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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