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化学化工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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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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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化工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2020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青岛大学“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关于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班子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院高质量科学发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三重一大”决策要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原则,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师生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集体研究做出决策。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重大事项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事项,涉及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以及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贯彻落实学校的重大决定的措施和办法,包括贯彻落实学校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工作任务精神的;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等重要工作;

3.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

4.学院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包括改革方案、绩效分配方案,专业职务评聘方案和年度考核方案等;

5.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处理;

6.学院学科建设与调整,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7.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8.学院内部机构、工作委员会等的设置、变更与撤消;

9.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以及重大财务决策;

10.校级及以上各类先进和奖励人选的推荐;

11.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涉及学院党政管理、教学、科研队伍骨干人员、内设机构负责人的任免以及向上级汇报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由学院负责的干部的任免;

2.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3.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的组成人员;

4.师资队伍建设、教职工的引进、师生奖惩等工作;

5.学术行为规范及处置。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决策;

2.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及其申报计划;

3.重要设备、大宗物资的采购和购买服务;

4.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重要变更、重大修缮工程项目及其重要变更、不动产的购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1.财务预算内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2.未列入财务预算的资金款项支出(2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3.专项经费使用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4.大额捐赠资金和实物的使用。

第八条 除第四、第五、第六、第七条规定内容外,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策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

第三章 基本程序

第九条 组织调查研究。学院“三重一大”事项应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会议决定;应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并吸收各方意见,提出工作思路、计划和方案后,方能提交会议决策。

第十条 广泛征求意见。对于事关学院改革发展全局或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决策前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学术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应进行专家评估论证、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定。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集体决策的基本形式;一般情况下,书记或院长不能同时参加时,原则上不举行党政联席会议。到会人数要达到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第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做出决策应通过表决进行,表决的形式可为: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以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不含一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若在讨论涉及本人或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近姻近亲关系的议题时,当事人应予以回避。

第十四条 决策中对于有实质性争议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决策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决策落实和督办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责任部门。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由书记或院长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在未批准公开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学院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3.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4.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 学院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做出的决定视为无效,并由决定者及时予以纠正,由此而造成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党政联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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